查职称、查社保...145家建企资质待核查,几乎都是二级资质!
- 蜂聘网
-
2022-02-24 15:08:26
-
158浏览


近日,山西和湖北十堰两地共145家建企须核查资质申请相关内容。
2月16日,山西省住建厅发布《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整改有关工作的通知(第228号)》,89家企业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不符合标准。
核查内容: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职称(岗位)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情况。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
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撤回其相关资质。
2月23日,十堰市住建局发布《市住建局关于对告知承诺审批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对56家建筑业企业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中所承诺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证;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3、有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8、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包括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9、工程项目合同(包括总包单位合同)(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包括总包单位验收证明)(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1、其他有关材料。
发现申报企业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资质的,依法依规撤销其相应资质,在规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文件原文:
山西
晋建市函〔2022〕228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省综改区住建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各有关企业:
近期,我厅在建筑业资质监管工作中发现山西唯美建设有限公司等89家企业的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详见附件)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条件,请各市有关部门督促上述企业立即进行整改。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得承揽新的工程。现就资质整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内容
主要包括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等人员职称(岗位)证书及社保缴纳证明等情况。
二、工作安排
(一)企业应于3月16日前将整改资料及相关原件报送企业注册地所在设区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逾期未报送的视企业未完成整改工作。
(二)各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涉及原件进行比对审核后加盖原件审核章,于3月23日前将初审结论及整改材料书面报送我厅,未出具初审结论或加盖原件审核章的均不予受理。
(三)我厅对各市报送的企业整改材料进行复核,对经整改仍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依法撤回其相关资质。
三、工作要求
(一)企业应对报送的整改材料真实性负责,经核查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等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二)各市(省综改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参照省厅做法,切实加大对本地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批后监管力度,对企业不符合资质项函告其资质审批部门;各级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住建部门函告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启动企业资质撤回程序,并将撤回结果及时进行反馈。各市应于4月30日前将企业资质核查结果书面报送我厅。
联系电话:0351-3580010(兼传真)
联系邮箱:sxsjstscc@163.com
附件:图片整改企业名单(89家).xls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2月14日
(主动公开)
湖北十堰
各县(市)区住建局,各有关建筑业企业:
根据省住建厅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决定对告知承诺取得受省住建厅委托审查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特种专业不分等级资质的企业进行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省住建厅《关于公布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的公告》中的56家建筑业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1)。
二、核查内容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中所承诺的全部内容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为:
1、企业技术负责人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或者技能证;
2、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3、有职称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4、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证书(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5、企业主要人员申报前1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6、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复印件;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的复印件(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7、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首次、增项申请企业提供);
8、工程业绩中标通知书(包括总包单位中标通知书)(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9、工程项目合同(包括总包单位合同)(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0、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包括总包单位验收证明)(升级申请企业提供);
11、其他有关材料。
三、有关要求
1、严密组织,认真开展核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对辖区范围内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进行全覆盖核查,确保核查结果真实,被核查企业无遗漏。
各县(市)区住建部门于2022年3月10日前将相关企业的核查结果及核查情况报告(加盖单位公章)书面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
2、高度重视,认真准备核查资料。各相关企业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本通知和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核查资料台账;如企业不按规定要求提供核查资料或不支持配合核查工作的,视为核查不合格。
3、及时公示核查意见。核查结束后,市住建局将在官方网站上对核查结果进行公示。核查意见不合格的,企业可在核查意见公示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属地住建部门提交整改说明,逾期未提交的按照核查不合格进行处理,属地住建部门核查后书面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不合格的由市住建局上报省厅撤销资质。
5、建立长效核查工作机制。本通知发布后,对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的核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省住建厅发布《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名单公告》文件后的3个月内,由各县(市)区住建部门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组织开展核查;并在核查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核查意见报市住建局建筑业发展科。市住建局将不定期对各县(市)区的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联系人:杨莹 ,电话0719-8654095/8662833。
附件:1、受省住建厅委托告知承诺资质企业核查名单
2、企业资质核查表
十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1月24日
【免责声明】
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蜂聘立场。本文系作者授权蜂聘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删除。






































证书估价
- 一级建造师
- 二级建造师
- 公用设备工程师
- 电气工程师
- 监理工程师
- 一级造价师
- 结构工程师
- 二级造价师
- 注册建筑师
- 土木工程师
- 注册咨询师
- 职称
- 其他
- 技工
- 八大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