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增广东等15省市将开展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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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9 15: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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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在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并开展延续注册工作。
提醒您注意2个重要的时间节点:
1、本次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自2022年1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注册专业失效。
2、上一批4个地区的一级建造师,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其注册专业失效。
实施范围
本次:河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青海、新疆等15个省(区、市)。
上一批:北京、上海、浙江、海南等4个地区
一、开展延续注册
1.注册单位所在地为河北等15个省(区、市)的一级建造师:
其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2.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的一级建造师:
提出延续注册申请截止时间延长至2021年7月31日(注:此前的文件要求是2021年6月30日前,本次文件延长了1个月)。
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自2021年8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
3.申请延续注册的,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
附:一级建造师延续注册申报流程图
二、启用电子证书
自2021年8月1日起,在河北等15个省(区、市)启用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式样按照《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标准执行。
自2021年8月1日起,河北等15个省(区、市)及前期开展试点的北京等4个省(市)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增项注册、重新注册、延续注册的,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
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不再加贴防伪贴。
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
自2022年1月1日起,上述省(区、市)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注册证书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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