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贵州省八大员终于要重新开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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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3 09:3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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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附件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细则
(试行)
为规范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以下简称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技术水平和综合素质,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统一归口管理和指导监督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负责对培训实施单位进行登记公布;负责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持证人员电子档案;负责组织开展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等有关工作。
全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监管工作由厅人事处牵头负责,贵州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厅技能中心)负责具体实施,厅有关处室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开展。
二、培训实施单位
(一)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信息登记并公布的培训实施单位均可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
具体分为三类: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建设类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社会培训机构。
(二)培训实施单位信息登记
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建办人函〔2019〕384号)的培训实施单位,均可自愿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信息登记材料。经登记公布后,可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登记事项具体如下:
1.信息登记基本条件(详见附件1)
2.信息登记程序(详见附件2)
三、加强监督指导,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职业培训考核要求与企业岗位用人统一起来,督促指导企业使用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要对申请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职业培训的登记单位严格把关,确保培训实施单位具备开展相应岗位职业培训的能力。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督指导,组织开展不定期实地抽查,对问题突出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点监督检查和甄别处理。要加大对培训关键环节的监督指导力度,推动培训机构公开培训信息。要加强培训质量管控,完善培训实施单位评价体系、诚信体系,引导培训实施单位严格遵循职业标准,按纲施训,促进职业培训质量不断提升。对违反自律公约的培训实施单位将进行严肃处理。对在培训、测试环节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的培训实施单位将予以通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清出培训机构名单,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职业教育培训生态环境。
(二)各培训实施单位要规范培训流程,健全培训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加强师资力量,完善培训课程,提高培训质量。自觉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保证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培训实施单位要重视培训质量,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JGJ/T250-2011)、《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DBJ52/T091-2019)等做好报名审核工作;应选派优秀师资授课;各岗位测试前课程安排原则上不低于40个学时,鼓励各培训实施单位多形式开展培训,解决好工学矛盾;应做好学员培训档案的立卷归档工作,学员档案自报名之日起由培训实施单位保存10年备查。
(三)培训岗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及《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DBJ52/T091-2019),我省当前开展以下岗位的职业培训工作:
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构件工艺员、信息管理员、构件质量检验员、试验员、测量员、预拌混凝土实验员。
四、严格开展测试
我厅将严格依据《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标准》、《贵州省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试验员、测量员和预拌混凝土实验员职业标准》及《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考核评价大纲》,结合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实际需求,组织建立统一测试题库用于我省培训实施单位开展测试工作。
1.测试组织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测试由各培训实施单位组织开展;测试场地应满足《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计算机测试场所设置标准》(见附件3)。
2.测试方式
采用计算机测试方式,使用统一题库,分为通用知识和专业知识两个科目,试题均为客观题,由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综合题组成。每位测试人员的试卷随机生成,成绩当场公布。
3.测试时间
各岗位两个科目连堂测试,时间共计120分钟。
4.合格分数线
各岗位两个科目总分均为100分,原则上每科60分合格,成绩当场测试有效。
5.题库使用申请
各培训实施单位需在开展测试前提前3个工作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测试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单位申请情况,统筹安排测试时间和下发测试试题。
6.严肃测试纪律
各培训实施单位要按照计算机测试要求做好测试工作,测试过程全程录像,自觉接受监督。
五、证书管理
测试合格人员统一颁发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验印的、电子化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合格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该证书通过“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平台”(以下简称“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平台”)向持证人提供下载、打印和查询。
持证人员相关数据应及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与“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众服务平台”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实现数据对接,多渠道向社会提供查询使用。
六、落实继续教育
施工现场专业人员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应每年参加不少于32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连续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学时通过“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平台”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
七、其他事宜
2016-2018年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继续有效,不换证,不补证,我厅统一将上述证书电子化,通过“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平台”向持证人提供下载、打印和查询。持证人员相关数据同时上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与“贵州省建筑业监管和公众服务平台”和“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实现数据对接,多渠道向社会提供查询使用。该证书持有人员仍需按年度参加继续教育,每年参加不少于32个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连续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学习。继续教育学时通过“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平台”计入个人培训信息记录。
八、原《关于印发<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现场专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黔建人通〔2017〕150号)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信息登记基本条件
1.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
(1)省内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施工企业,按时足额计提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具有专门培训部门(如企业培训中心等),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授课师资,建立了完善的培训管理制度,具有规范的财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运营管理规范;
(2)遵纪守法,熟悉行业培训工作政策和相关要求,社会信用良好,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不良行为记录;
(3)企业具有一定规模的自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
(4)具有自建的开展计算机测试的场所,要具备不少于200台的用于测试的机位数量。
2.建设类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
(1)学校开设建设类相关专业,并有一定规模的在校生;
(2)设有专门的培训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授课师资;
(3)遵纪守法,熟悉行业培训工作政策和相关要求,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具有自建的开展计算机测试的场所,要具备不少于200台的用于测试的机位数量。
3.社会培训机构
(1)应取得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的办学条件,要满足《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黔人社厅发[2011]30号)中明确的《贵州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3)遵纪守法,熟悉行业培训工作政策和相关要求,从业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4)具有自建的开展计算机测试的场所,要具备不少于200台的用于测试的机位数量。
附件2
信息登记程序
1.登记应报送资料
各登记单位须将以下资料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材料以A4纸打印,按所列顺序装订,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和骑缝章,并随附电子文档。
(1)《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信息登记表》(详见附件2-1);
(2)登记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施工企业提供资质证书复印件、内设培训部门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建设类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提供学校及建设类专业设立的批文复印件、学校内设培训部门及专职管理人员的内部文件;社会培训机构提供办学许可证复印件;
(4)登记单位办公、教学场地以及能满足计算机测试条件的有关证明材料;
(5)专职管理人员和授课师资的学历、职称及相关证书复印件,其中社会培训机构还需提供专职人员社保证明;
(6)培训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内部管理规章制度。
2.实地核查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登记单位报送资料的有关情况开展实地核查。
3.公示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4.信息登记确认并公布
经公示无异议后,将登记单位确认为我省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实施单位,并向社会公布。
5.有关要求
(1)已登记确认为培训实施单位的施工企业仅限于开展本企业自有职工培训;建设类普通高等院校、高职院校在开展本校建设类专业应届毕业生的职业培训工作时,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测试时应具备顶岗实习满一年的报名条件。
(2)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培训实施单位诚信评价体系,评价结果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3)各培训实施单位须承诺所报材料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之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登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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