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关于消防工程验收的三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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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3 0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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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政策文件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我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3份规范性文件。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目的
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将消防设计审查与验收嵌入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作为重要分项分部工程,纳入工程建设动态监管系统,加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查质量的监管,现场与市场两场联动,末位从业限制等激励惩戒机制,守住建设施工环节的消防施工质量和安全底线,确保竣工的工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针对现阶段住建部门监管人员不足、缺乏技术储备的情况,借助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力量,纳入“双随机”系统互相交叉检查,确保消防检测验收工作不断不乱。
二、主要内容
(一)《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1.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规定,要依法取得施工许可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但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等不适用。
2.明确消防验收时间。第六条规定,消防验收必须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前完成。
3.明确消防工程检测检查及上传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第七条规定,消防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工程每一个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测检查,检测检查费用纳入工程造价。
4.明确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5.明确本办法施行时间。第十六条规定,本办法从6月20日起施行。
(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1.纳入系统统一管理。将原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一、二级资质的企业纳入“动态监管系统”统一管理。并要求纳入系统中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必须填报不少于15人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日后主管部门“双随机”检查。规定建设单位委托消防检测检查机构只能从系统中选取。
2.实施检测检查质量考核。根据《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信用评价,在“项目监管系统”实时公布评价结果。纳入“项目监管系统”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参与主管部门2019年第三、四季度的双随机检查。
(三)《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
1.动态条款记分值适用于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并纳入施工、监理企业的信用分值。
2.监管部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对条款按一定比例由系统随机抽取,不是全数检查。
3.规定监管部门进行“双随机”检查时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应参加,同时对异议也进行了一些规定。
4.条款按消防工程18个分部(分项)进行,跟原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检测规程相比,增加了土建部分的内容,以更好适应目前实际情况。
文件通知
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三份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做好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建科函〔2019〕52号),加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省厅制定了《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等三份规范性文件,现予印发,自2019年6月20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三份文件为过渡期试行政策,立足加强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旨在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平稳移交承接。从调研情况看,执行中仍可能存在一些具体问题,相关配套制度和衔接机制还需要不断完善。请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切实组织做好文件实施评估工作,聚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收集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参建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个人的意见建议,7月至10月期间每月25日前将本月的实施情况形成评估报告书面反馈省厅。建设各方主体、中介组织,相关行业协(学)会、社会团体、专家和个人也可以直接向省厅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费宏笋0591-63336205;邮箱:631350641@qq.com
附件:
1.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2.福建省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工程建设技术服务监督管理规定(试行)
3.福建省消防工程质量动态监管记分条款(试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5月3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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