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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征求意见来袭!《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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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继2017年12月之后,今天中午(5月17日)住建部官网第二次发布《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面就和蜂聘网小编一起了解下,二次征求意见来袭!《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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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征求意见来袭!《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二次征求意见来袭!《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此次《征求意见稿》主要有以下变动内容:


  第五条:(监督管理部门)


  新增: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据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发包阶段和条件)


  新增: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第十条(工程总承包单位条件)


  修改: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旧:招标人公开发包前完成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勘察设计文件的,发包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勘察设计文件编制单位可以参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第十二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新增: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旧: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依照项目特点由具备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经验以及从事设计、采购、施工管理、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合同价格形式)


  修改: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宜采用总价合同(旧:固定价格合同)


  第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组织机构)


  新增: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试运行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二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分包二)


  新增: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分包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质量责任)


  新增: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二十五条(安全责任)


  修改: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


  删除: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具备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工程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文件原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19〕30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计划单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加快推进工程总承包,完善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我们组织起草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送你单位征求意见,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于2019年5月31日前,分别将意见函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并请发送电子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王三星


  010-58933759/4169(传真),wangsx@mohurd.gov.cn


  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司方刚


  010-68502767/1408(传真),fanggang@ndr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9年5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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