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建筑业近期税收政策!不得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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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14: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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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税收一直是建筑行业的一项比较被看重的一方面,那么近期建筑业有哪些税收政策呢?估计很多人士都没有很清楚的去罗列一下,今天360建筑网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汇总建筑业近期税收政策!不得不看!
汇总建筑业近期税收政策!不得不看!
一、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1、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强调是自产,分别核算。自产材料部分如何开票和如何做为分包扣除需要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笔者认为建筑分包方自产材料部分开票可以作为总包方扣除凭证。
2、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此条款为挂靠项目合法化创造了运作空间,为地方政府争夺税源创造了机会。
3、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注:对此条款的理解和运用要结合当地税务机关的管理要求,要结合对同一地级行政区域的理解,尤其是直辖市的区(或县)的理解,不能简单按字面解读。
4、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6月30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执行。
注:即使认证抵扣期限延长了,也要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尽量早认证抵扣。虽然可以通过调整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来调节税负,但个人认为,只要交易真实,没必要通过人为调节进项税认证抵扣时间来调节税负,除非你心虚。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B《建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注:理解政策要把握关键词,房建项目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网上解读很多,不再赘述。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取消了建筑业收到预收款确认纳税义务的规定,就是说收到预收款只要不开票就不产生纳税义务,对于不需要专票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小规模纳税人的甲方,具有一定筹划空间。
3、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法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注:收到预收款虽然没产生纳税义务,但要预交税款,无论是否跨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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