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级建造师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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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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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获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超过3年未注册的,需提供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
2、申请人申请注册前,需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的企业,与聘用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粘贴一寸免冠照片);
2、《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3、附件材料:
1)《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有红印章的页面均需复印);
《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申请增项专业需提供,正反面复印);
2)学历证书、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申请人与执业企业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执业企业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需提供);
四、材料要求
1、申请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申请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3、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1-1)》。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及一寸免冠照片,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符合以下3种情况:1)执业企业变更的;2)所在聘用企业名称变更的;3)注册建造师姓名变更的;
注:变更注册后,有效期执行原注册证书的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一)执业企业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2、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3、聘用劳动合同(申请人与新聘用企业签订)或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申请人新聘用企业出具;
4、原执业企业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证明文件或退休证明复印件;
5、《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二)执业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企业更名)》;
2、“中国建造师网”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3、企业更名工商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新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新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姓名变更
1、《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3-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变更后的)或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3、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四)企业注册地变更流程及材料
1、“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申报“注册地跨省变更”。打印《注册建造师聘用企业注册地变更申请表》 (原注册地省级部门盖章);
2、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点击“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变更注册网上申请”,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申报一级建造师(一级临时)跨省调入申请(建造师人员数量要与中国建造师网申报人数一致);
3、下载《注册地跨省调入汇总表》填写完整后打印盖章,并携带该《汇总表》电子文档到窗口办理。
(下载地址:《注册地跨省调入汇总表》)
四、材料要求
1、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企业变更由调入单位申请)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变更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汇总表》。
2)“中国建造师网”申报
申报单位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填报。
执业企业变更的,网上申报程序:
步骤1:先由原执业企业登录“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填报变更信息后,再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出”的操作;
步骤2:由调入执业企业登录“企业登录入口”,完成“同意调入”的操作;在“已调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点击“上报”;在“上报状态”栏进行查询并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
步骤3:涉及跨省变更的,需携带《一级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3-1)》(加盖双方公章)及相关材料,到注册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办理出省手续。
2、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5、证书(章)领取(“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粘贴变更记录防伪贴和换领新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二、办理条件:
1、在注册有效期内;
2、取得相应专业《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应通过该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继续教育。
注:准予增项注册后,原专业注册有效截止日期保持不变。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执业印章);
2)《一级建造师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3)增项专业最近一个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证明(取得增项专业类别考试合格证明超过3年未注册的)。
四、材料要求
1、申请增项建筑工程(房建、装饰)、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冶炼)、机电工程(电力、石化、机电安装、冶炼)一个或多个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二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一份。
2、申请增项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工程专业的:
1)《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一式三份;
2)附件材料合订一式二份;(每增加以上一个专业的需要增加《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和附件材料各一份)。
2、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应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企业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汇总表(1-2)》。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增项注册申请表(4-1)》。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燕尾夹装订即可。;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4、审核结果公示(”中国建造师网”公示栏);
5、审批结果公告(”中国建造师网”公告栏);
6、证书(章)领取(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注销条件:
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附件材料:
1)注册证书原件和执业印章;
2)、职业企业退工单、解除聘用劳动关系协议或证明复印件;
或其他符合《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以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一级临时建造师注销注册”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应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注册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销注册申请表(5-1)》。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4、审批结果公告(“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公布)。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不收费。
九、办理结果:
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含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办理依据:
1、《建造师注册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
2、《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
3、《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4、《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2007]54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注册证书、执业印章污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证书遗失补办:
1)《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身份证明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正反面复印);
3)遗失补办的:省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
2、执业印章遗失补办:
携带注册证书原件到受理窗口办理补刻印章手续。
3、污损更换:污损的注册证书原件、执业印章。
四、材料要求
1、所有附件材料复印件每页需加盖单位公章;
2、申请材料一式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报:
申请人和申报单位需在“上海建筑建材业”网站和“中国建造师网”网上分别申报。
1)“上海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
申请单位在上海建筑建材业(www.ciac.sh.cn)选择“网上办事”的“人员类”栏目”中的“建造师注册申报”,使用本单位数字证书登录“一级建造师补**章”、“一级临时建造师补**章”栏目进行网上填报。
2)“中国建造师网”网上申报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建设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按照网上操作提示分别在“建造师个人申请入口”和“企业申请登录入口”进行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和污损更换申请表(7-1)》。
2、申请材料制作:在书面材料左上角用订书机装订。;
3、书面申请受理: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4、领取证书(“上海建筑建材业网”通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收费标准:
执业印章工本费35元/枚(领取时支付)。
九、办理结果:
凭《收件凭证》或单位《介绍信》,到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受理大厅的技术服务中心领取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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