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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员”换证需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期间证书继续有效。此地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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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员”换证需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持有省厅历年核发的,现仍有效的“八大员”证书(签注日期的截止时间在 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人员,换证工作应在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期间证书继续有效。


  1、培训报名岗位: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


  2、实行机考:经省厅审核通过后,在标准机房统一实行计算机无纸化闭卷测试。测试试卷通过全国统一测试题库随机生成,每套试卷满分100分,60分合格,测试时间为120分钟。


  3、证书生成。测试合格后,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


  4、继续教育:


  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持证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


  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职业培训。


  同时持有多个岗位证书的人员,同一年度公共基础知识无需重复学习。


  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要与原证书岗位保持一致。


  继续教育形式为集中面授或网络教育。


  5、换证工作:持有原证书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后,可通过全国培训管理系统换发培训合格证,换发新证后原证书作废。换证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


  ▎文件原文:


微信图片_20220513113853.jpg


建人函〔2021〕1039号


  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改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9〕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建办人函〔2019〕38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关于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建人才函〔2019〕22号)等相关文件精神,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现就全面规范推进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以下简称“职业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不断完善职业培训体系、提升职业培训质量、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加强继续教育、优化培训管理服务、加强监督检查等措施,以全面提升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强化职业道德、安全生产、工程实践以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内容培训,为我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提供人才支撑。


  二、职责分工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职业培训政策制定、指导监督工作,委托安徽省建设干部学校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职业培训工作。


  各培训机构根据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和有关工作要求开展职业培训,保证培训质量。


  三、工作流程


  (一)培训机构登记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精神,凡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附件1)的建筑业企业、社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等,可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附件2)。各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合理控制数量、组织评估、择优遴选确定本辖区内培训机构名单,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rcgz.mohurd.gov.cn/,以下简称“全国培训管理系统”)公布。


  (二)培训报名


  培训报名岗位包括土建施工员、装饰装修施工员、设备安装施工员、市政工程施工员、土建质量员、装饰装修质量员、设备安装质量员、市政工程质量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标准员等13个岗位。


  培训报名条件: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未达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者,均可自愿报名参加:


  1.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1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2.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3.具有土建类本专业中职学历,3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4.具有土建类相关专业中职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


  5.具有非土建类中职及以上学历,4年以上从事与本岗位相关工作经历(此条件限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


  符合上述条件的学员登录“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培训管理系统”)或“全国培训管理系统”,自主选择培训岗位和培训机构。


  (三)培训流程


  1.报名审查。学员在报名时应对其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原件、工作年限证明,到选定的培训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培训机构应严格对照职业标准报名条件对学员申报材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复核确认,将符合条件的学员列入培训计划。培训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行不定期抽查。


  2.公开开班计划。培训机构在省培训管理系统公开开班计划,内容主要包括培训计划名称、培训岗位、培训起止时间、课程详情。开班计划一经公布不得擅自变更、删除。


  3.开展培训。培训机构按照已公开的开班计划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要充分利用人脸识别打卡、视频录像监控等信息化管理手段,确保培训人员到课率,确保培训质量;每期培训课程结束后,培训机构对培训情况进行总结,留存本期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及照片等资料备查。


  4.组织测试。培训机构在全国培训管理系统中将学时达标的学员列入测试计划,提交测试申请,经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在标准机房统一实行计算机无纸化闭卷测试。测试试卷通过全国统一测试题库随机生成,每套试卷满分100分,60分合格,测试时间为120分钟。测试系统由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其测试系统应与全国培训管理系统对接。


  5.证书生成。测试合格后,由培训机构通过全国培训管理系统核发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该证书作为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水平的证明,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予以认可。培训机构或测试合格人员可登录全国培训管理系统查询、下载、打印培训合格证书。


  四、继续教育


  (一)继续教育对象


  持有我厅历年核发的,现仍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签注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人员。


  持有全国统一且仍有效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合格证》人员。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身体健康,恪守职业道德;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二)继续教育学时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规定,从取得培训合格证次年起,持证人员每年应至少参加32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专业岗位知识不少于22学时。2年累计不满64学时或未从事相应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重新参加职业培训。同时持有多个岗位证书的人员,同一年度公共基础知识无需重复学习。参加继续教育的岗位要与原证书岗位保持一致。


  (三)继续教育内容和形式


  1.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培训应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推荐大纲》为依据,选取公共基础知识和专业岗位知识学习。


  2.继续教育形式


  继续教育形式为集中面授或网络教育。


  集中面授:培训机构应在培训前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计划安排、培训师资、教材、拟培训人员范围)。培训完成后留存本期培训的签到表、考勤记录、课堂视频及照片等资料备查。


  网络教育:学员通过网络教育平台完成规定学时的网络教育培训。网络课件应通过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估,其网络教育平台应与省培训管理系统对接。


  在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资源库”中选学的课程计入学时。


  (四)继续教育证明


  学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由培训机构出具继续教育证明。参加完成网络教育的由网络教育平台自动上传到省培训管理系统。


  五、换证工作


  (一)持有原《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人员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后,可通过全国培训管理系统按照统一印发的证书编码规则换发培训合格证,换发新证后原证书作废。


  (二)原证书信息需勘误的,需在继续教育前在省培训管理系统完成。信息勘误时,姓名只允许修改同音字;身份证号只能修改个别数字;姓名、身份证号不得同时修改;性别、证书编号打印错误的允许修改;岗位名称、照片不得修改(特殊情况,须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三)换证工作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完成,在换证工作期间内,我省原核发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签注日期的截止时间在2018年12月13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继续有效。


  六、工作要求


  (一)各培训机构要坚持服务优先、质量至上的培训工作理念;健全培训管理制度,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水平;应在显要位置设置公示栏主动公开其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畅通群众监督渠道。


  (二)各设区的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完善“优胜劣汰”的进出机制,合理控制社会培训机构数量;对于与“黑中介”合作扰乱培训市场正常秩序的机构实行零容忍,一经查实立刻取消其备案资格,并将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纳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失信“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参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加强协同监管,加强对开展职业培训的企业和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内容等监督指导,及时公开信息。


  (四)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各培训机构应按照当地疫情防控要求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安全。


  附件:1.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


  2.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有关要求.doc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培训机构信息登记表.doc


微信图片_20220513114432.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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