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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项目出事故,挂靠和被挂靠的全都栽了!看看这几个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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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项目出事故,挂靠和被挂靠的全都栽了!速看!

  在工程领域有这样一种现象,就是一个工程如果平平安安、顺顺利利的结束,就不会存在“违法分包”。一旦中间出个安全或质量事故,不是挂靠就是转包,不是转包就是违法分包,反正总有一个“包”是适合你的。今日,建管君分享4个挂靠经典案例。


  首先,什么是挂靠?


  住建部新版《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对工程建设中的“违法分包、转包、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与查处进行了统一规定。


  挂靠: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上方“转包”第3至9项规定的情形,有证据证明属于挂靠的。


  案例分享


  2020年12月30日8时5分许,安远县江西喜多橙农产品有限公司年初加工脐橙5.5万吨项目A2果品车间在钢结构安装过程中发生坍塌,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986万元。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追刑责了。


微信截图_20220407100315.png


  直接原因


  1、刚架安装顺序错误


  2、柱底螺栓不符合规范要求


  3、不利气象条件影响


  间接原因


  1、违规建设。建设单位将A2果品车间基础工程和钢结构主体工程肢解发包,未批先建。


  2、资质挂靠。施工单位允许他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实际承包人有两人,挂靠在施工单位,另外施工单位在橙中城还另外承揽了6个项目,其中3个项目由这两人挂靠。


微信图片_20220407100358.png


  3、监理失职。总监、专监为挂名虚设,两名现场监理员缺乏相应的专业技能和从业经历,接安远县气象局发布的大风蓝色预警后,监理人员没有下达停工指令。


  6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王某龙,A2果品车间钢结构工程承包人(挂靠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付某根,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代表单位与王某龙签订挂靠协议,仅收取管理费,未组建派驻项目经理部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7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陈某根,监理单位赣州分公司负责人,具体组织事故项目的监理工作,指使他人代专监、总监签字,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5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4、朱某,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代签字,以他人名义代表监理单位签收整改通知后,没有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整改,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5、熊某华,监理公司赣州分公司现场监理员,对违规问题没有提出意见,接收大风蓝色预警后没有下达停工指令,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6、魏某友,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未批先建,肢解发包,对事故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1年1月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建议依法对8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理公司:总经理助理、总监、监理工程师


  设计单位:公司负责人、结构专业设计负责人、设计项目负责人


  图审单位:设计结构部分审查人


  建设单位外聘兼职资料员


  (三)对8名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6人由安远县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2、2人向安远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


2019年5月16日,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局部坍塌,造成12名作业人员死亡、10名作业人员重伤、2名管理人员和1名作业人员轻伤。挂靠和被挂靠的都被判了5年。


微信图片_20220407100532.jpg

  直接原因


  昭化路148号①幢厂房1层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维持墙体稳定措施;南侧承重墙在改造施工过程中承载力和稳定性进一步降低,施工时承重砖墙(柱)瞬间失稳后部分厂房结构连锁坍塌,生活区设在施工区内,导致群死群伤。


  间接原因


  施工单位: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承包项目未实施实际管理;在没有施工许可证,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无施工组织设计、无安全技术交底的情况下进行施工;项目施工现场内违规设置办公区、生活区。


微信图片_20220407100810.png


  建设单位:建设项目未立项、报建;结构设计图纸未经审查,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违法组织施工;将工程发包给个人和不具备结构改造资质的单位;在收到该区域工程停工通知单、知道①幢厂房承重砖墙(柱)本身承载力不足,依然组织人员进行违法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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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责任追究(8人)


  许某强,上海琛含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昭化路148号项目建设方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陈某伟,南通隆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实际控制人(被挂靠人),超资质承揽工程;违规允许个人挂靠;安排人员挂名项目经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陈某华,施工现场负责人(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龚某玮,施工现场负责人(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刘某军,挖掘、拆旧、敲墙等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沙某平,结构加固施工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吴某宇,负责现场安全、施工管理等工作,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曹某楠,合作挂靠隆耀公司(施工单位)(挂靠人),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因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党纪、政务处分(16人)


  1.相关国有企业人员(5人)


  2.相关政府工作人员(11人)


  行政处罚建议


  1.建设单位,建议给予230万元罚款。


  2.施工单位,建议给予吊销其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处罚。给予230万元罚款。


  3.建议建设行业管理部门对昭化路148号一期改造项目中所涉及无证施工的比安公司、光敏公司,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依法吊销顾某莎、陈某伟、曹某亮3名人员安全资质证书。


  4.许某强,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5.顾某莎,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建议给予处上一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6.曹某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长期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吊销其二级建造师注册资格,终身不予注册。


  2020年10月8日10时50分,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业务楼的天面构架模板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1人受伤,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共约1163万元。


  直接原因


  1、违规直接利用外脚手架作为模板支撑体系,且该支撑体系未增设加固立杆,也没有与已经完成施工的建筑结构形成有效的拉结;


  2、天面构架混凝土施工工序不当,未按要求先浇筑结构柱,待其强度达到75%及以上后再浇筑屋面构架及挂板混凝土,且未设置防止天面构架模板支撑侧翻的可靠拉撑。


  间接原因


  1、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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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缺失,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施工管理混乱。


  层层违法转包、分包给没有相关证照和资质的个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到施工现场履行管理职责,只派出实习生到施工现场收集资料。


  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记录造假,公司安全生产检查台帐记录造假。


  未进行图纸会审,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


  2、监理单位:


  严重违反规定,工作形同虚设、制度不落实,弄虚作假,聘请无证人员实施监理工作;


  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2人均为挂靠人员,未驻场履职。


  3、设计、图审单位:


  工程设计存在缺陷,审图不到位;


  4、建设单位:


  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督促管理缺失。


  派出1名不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也没有明确其工作职责,导致失管、挂空档。


  处理意见


  一、9人已被批准逮捕,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的法人、副总、包工头、施工安全员、一级建造师、测绘员兼施工员;


  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监理工程师、陆河分公司负责人。


  二、3人被拘留,其中2人取保候审


  施工单位的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被拘留;


  监理单位的实际驻场监理员和实习监理员被拘留,取保候审


  三、涉事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20名公职人员被追责,主要为建议纪委监委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深刻检查、调整工作岗位等。


  (一)对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李某华,男,本科文化程度,法人兼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余某辉,男,大专文化程度,副总经理,负责工程安全工作。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杨某平,男,中专文化程度,涉事建筑的“包工头”,项目实际负责人,违法承包、无施工资质,事发现场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丘某艳,男,“包工头”杨某平聘请的陆河看守所项目施工安全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5.黄某长,男,专科文科程度,聘用的一级建造师,其明知其建造师资质及本人姓名被任命为陆河县看守所项目负责人,虽然有要求变更,但仍于聘用期届满时于2020年9月17日,再与施工单位续签聘用合同,但一直未到岗履职,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6.叶某钦,男,初中文化程度,“包工头”杨某平雇请的测绘员兼施工员,没有持证上岗。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7.吴某旺,男,初中文化程度,承包陆河县看守所工地搭设外脚手架的“小工头”,没有持证上岗,安排无证人员作业。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2月3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


  (二)对工程监理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林某航,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田某,男,涉事工地总监理工程师。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3、彭某栋,男,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1月17日被汕尾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4.刘某专,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项目监理部实际驻场监理员。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5.谢某,男,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监理部现场实习监理员,未取得监理员相关资质,假冒监理工程师签名。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2020年10月10日被汕尾市公安局拘留,11月18日取保候审)。


  (三)对设计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院长、陆河分公司负责人、建筑总工/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陆河分公司结构设计助理工程师等4人依法实施处罚。


  (四)对审图单位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汕尾分公司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兼结构审图师等2人依法实施处罚。


  (五)对建设单位有关人员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朱某文,男,陆河县公安局副局长。


  2、彭某波,陆河县公安局网安大队副大队长。


  3、刘某进,男,陆河县公安局禁毒大队副大队长。


  4、刘某远,男,陆河县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陆河县看守所迁建工程领导小组副组长。


  5、丘某肖,男,陆河县公安局指挥中心教导员。


  6、朱某耿,男,陆河县公安局看守所所长


  7、陈某冲,男,陆河县公安局水唇派出所长


  (六)对监管部门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纪委监委对以下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1、罗某声,男,陆河县住建局局长


  2、黄某军,男,陆河县住建局副局长


  3、彭某双,陆河县住建局质安站负责人


  4、彭某洲,男,陆河县住建局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股负责人


  5、彭某升,男,陆河县住建局建筑市场和建设工程管理股负责人


  (七)对陆河县委县政府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1、建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陈某勇、罗某新,常务副县长叶某美作出深刻检查。


  2.彭某洁,男,陆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建议由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3.林某毅,男,陆河县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建议纪委监委对其履职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八)对汕尾市住建局有关人员的处理建议。


  建议对以下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吴某昊,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


  2、刘某棠,男,汕尾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分管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3、余某治,男,汕尾市住建局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


  (九)其他人员的处理意见在陆河县看守所项目项目中涉嫌非法围标、非法挂靠的苏某某、叶某某等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法院判例,孟某允许没资质的老朋友吴某挂靠,吴某在施工过程中高坠身亡,孟某被追刑责!


  被挂靠单位负责人难逃刑责


  孟某明知自己的公司不具有冷却塔维修的施工资质,仍允许同样没资质的老朋友吴某(男,殁年51岁)挂靠,并允许吴某以该公司名义,承揽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某甲总医院门诊楼空调系统冷却塔维修工程。


  结果,吴某在上述工程施工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某甲总医院门诊楼屋面天井边缘距地面24.4米高处违规作业时,身体失衡,从天井砸穿挂号大厅顶棚采光板坠落至一层地面,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认为,孟某虽然未参与现场施工,但是允许死者违法挂靠,属于在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重大伤亡事故发生的情形,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孟某和他的律师认为,孟某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他们的理由是,死者吴某明知挂靠不合法,却仍然挂靠,且自己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该自己承担责任。孟某没有参与现场施工,不负有安全监督责任,不能仅仅因为他是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就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孟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导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最终,以被告人孟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其拘役六个月。


  调研法官解释,这类案件涉及两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一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被告人是否必须是亲临施工现场的责任人员,即“现场性”。在被挂靠单位的责任人员从未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亦未直接对施工过程进行管理指导的情况下,是否符合刑法条文中所要求的“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二是挂靠人必然明知该挂靠关系属于非法挂靠,但仍旧以挂靠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下,基于责任自负的法理,是否可以相应的免除被挂靠单位的责任。


  重大责任事故罪并不要求被告人当时一定在现场


  法官认为,“现场性”并非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必要条件,是因为“现场性”很有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导致底层劳动者与管理者之间的责任倒置。


  法官解释说,在一般的生产、作业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劳动者虽然要付出直接的劳动,但对于安全生产设备的配备以及安全规章制度的建立,往往拥有较少的发言权,如果在重大责任事故罪中要求“现场性”,则一旦出现伤亡事故,这些底层劳动者可能因为他们在现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相反,生产、作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虽然不用直接参与现场施工,但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措施往往具有决定权,倘若基于其不具备“现场性”,而免于追究法律责任,这十分不合理。


  据介绍,按照生产施工单位的通常内部治理方式,依据离现场由远及近的标准,可以将生产施工单位的内部人员分为:


  第一层级,很少在现场的企业高层领导者;


  第二层级,有时会在现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的企业中层领导者;


  第三层级,直接在现场的工人和现场指挥者。


  若某起重大责任事故的起因是,由于没有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没有制定和实行诸如在恶劣天气下的暂停施工或防止疲劳施工的轮班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虽有此类规章制度,仍然强令工人违章作业,继而发生重大事故的,则主要责任人员应当是企业中负责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购买、维护生产设施设备的负责人或者对施工具有监督、指导责任的人员,他们通常是企业的中层或者高层领导者,而不应当是现场施工人员。


  若企业制定了合理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配备了安全生产设备和设施,但是一线施工人员违反规章制度,没有合理使用该类设施设备,而造成重大事故的,则由直接在现场的工人、现场指挥者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的刑事责任。


  法官调研发现,在大多数场合,挂靠者一般承担的是上述第二或者第三层级的职能。在挂靠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场合,还可能存在挂靠企业的责任者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责任分担。


  挂靠关系中的免责约定无效


  法官告诉记者,在建设施工和生产经营中,挂靠行为被法律法规所禁止,但是该类行为仍旧屡见不鲜。“只要能够查实被挂靠单位允许挂靠者挂靠,挂靠者以被挂靠单位承接业务,那么,挂靠者在该业务期间从事的任何职务行为,都应当视同为被挂靠单位的行为,挂靠者发生的责任事故,被挂靠单位自然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举例,在有些案件中,挂靠者和被挂靠单位之间,会达成书面协议,约定所谓的免责条款,即由挂靠者自己负责一切安全措施,被挂靠者不负任何责任。“这种免责约定没有法律效力,挂靠行为本身即已违法,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


  如若挂靠者是重大责任事故的受害者,即使挂靠者对于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也不能免除被挂靠单位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法官进一步解释,如被告人孟某与吴某系好友,孟某明知其公司不具有冷却塔维修的施工资质,仍然给吴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允许吴某挂靠,其具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观罪过要素。


  客观方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虽认定吴某违规作业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但同时认定现场安全管理缺失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孟某对事故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因此,孟某被判处其相应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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